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發放不一定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在場。交通事故處理的流程包括受理報案、現場處理、責任認定、裁決處罰、損害賠償調解和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在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的時候,我們首先會收到一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對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很重要的一份文件,有時候它不是當場發,但如果要發的時候當事方并沒有時間,那么時候就有個小問題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定要雙方在場嗎?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當事方的到場情況的要求
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候當事人沒有時間是一件有點小尷尬的事,可喜可賀的是,交通事故認定不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在,看到這里,剛好沒有時間的你有沒有長舒一口氣的感覺。言歸正傳,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雖然一般是需要雙方到場的不需要事故當事人當場,對方不去也是可以做出事故責任認定的,但具體情況還要由交警部門認定。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流程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結語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份重要文件,對于當事人來說尤為關鍵。雖然一般情況下需要雙方當事人在場,但即使一方無法到場,交警部門仍可進行認定。交通事故處理的流程包括報案受理、現場處理、責任認定、裁決處罰、損害賠償調解以及向法院起訴等步驟。如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可通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的。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章 調 查 第四節 檢驗、鑒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及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協查通報不配合協查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