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1、提交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2、到戶口所在地公安局辦證中心進行人像采集;
3、攜帶本人戶口簿、照片遞交到辦證窗口;
4、窗口民警對辦證手續進行審核;
5、按照取證時間持《領證通知單》到辦理證件地點;
6、領取居民身份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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