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網上的賭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賭博罪的認定中,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這里的營利是從賭博本身獲得財物的。
1、如果是一些賭博游戲機以娛樂為目的,只收受門票或者販賣游戲幣營利,但游戲機本身的輸贏并不能造成實際的財物營利或損失,則不構成賭博罪。
2、如果是開設賭場的,則犯開設賭場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事業的,犯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4、以營利為目的,招引他人賭博的、與賭頭有利益勾結,在賭場從事違法工作的或者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的均構成賭博罪。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鄰居鄉親或者一些老年人,一般不構成犯罪,除非是涉及金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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