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提交以下證據:
一、證明建立房屋租賃合同關系的證據:
(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其他證明對房屋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據;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轉租時,應提交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二、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的證據:
(一)證明出租人履行合同的證據,如房屋是否已交付給承租人,交付時房屋狀況等;
(二)證明承租人履行合同的證據,如交付押金或押金、租金、物業費、水電費等;
(三)承租人增加房屋設施的證據;
(四)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當提供計算依據;
三、根據案件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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