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下列證據:
1.原告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證明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如租賃合同。
3.證明出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交付時房屋的狀況等證據。
4.證明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物業費、水電費等的票據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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