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調解書生效時間為多長時間
在我國,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自雙方當事人及審判人員在協議上簽字蓋章后,調解協議立即生效,而對于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應當自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生效。
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具體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徑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2、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需經當事人簽收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應當以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生效日期。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3、人民法院調解民事案件,需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應當經其同意。該第三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判;
4、對于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調解。
民事訴訟案件在審理前,法院會根據相關案情進行判斷當事人雙方的關系,首先進行調解,這類案件對社會其他個人并沒有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屬于公民之間的矛盾。一旦相互之間協商同意后,法院出具相關的民事訴訟調解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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