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首先確定,是否構成犯罪,如果不構成公安機關的羈押期一般是7天,最長可以延長至30天,就是說,到了30天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批準逮捕,就必須放人。如果構成犯罪,比較輕的話(一般是指量刑在三年以下),可以在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如果被批準逮捕,只能到法院審理時,判決緩刑時才能放人。被拘留之日起就可以為他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有一定條件的,具體的條件如下: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從重處罰:(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衍生問題:
有賭博行為是否會被判刑?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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