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一、管制拘役如何定義
管制和拘役都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方式,兩者經常被混淆。1、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2、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是一種短期自由刑,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二、緩刑是一種主刑嗎?
緩刑并不是主刑的一種,也屬于附加刑。而緩刑僅僅是一種刑罰執行的制度,但并不屬于刑罰的種類。在實踐中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被判緩刑,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否則不具有被判緩刑的資格。
1、管制:就是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的刑罰方法。管制是我國主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方法,屬于限制自由刑。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屬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輕刑。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4、無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它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剝奪終身自由。在判決執行以前的羈押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5、死刑:也稱生命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死刑是對犯罪分子的肉體予以剝奪而不是對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剝奪,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因此也稱為極刑。我國對于死刑的適用,歷來采取少殺、慎殺政策。刑法典總則關于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三、刑事案件幾個月判刑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最短的刑期是拘留,即一至六個月的監禁。拘役是剝奪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施強迫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手段。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要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領取報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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