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產糾紛,假如兩邊訂立的裁定條款無效,或許兩邊清晰約好以訴訟方法處理糾紛,就應按《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專屬統轄規則,向不動產地點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訟。
1、要確認被告。假如是個人,能夠到對方的戶籍地點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實;假如是單位,能夠到工商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根本注冊資料。
2、書寫民事訴訟狀。訴狀應闡明當事人身份狀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為保證判定的順利履行,還能夠請求人民法院采納財產保全辦法。
3、提交訴訟狀和根據。準備就緒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根據提申述訟。案子受理后,人民法院會發出《案子受理告訴書》、《證告訴書》,并告訴交費。如七日內未依照規則交納訴訟費,人民法院將裁決案子按撤訴處理。
4、舉證。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會指定舉證期限,請求在期限內提交全部根據資料,逾期提交的根據則不予質證。
5、開庭。立案后,人民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并提早告訴當事人。開庭時應準時到庭,原告無正當理由遲到的,人民法院會裁決依照撤訴來處理。
6、開庭審理。順次需求通過核實兩邊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力及義務、問詢當事人是不是請求回避、始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官問詢、法庭爭辯、陳述終定見、法庭調停和宣判的程序。
一、房屋產權糾紛證據
1、提供爭議房屋的土地房產證、私有房屋產權證書、建房申批手續,繼承或接受贈予的證明材料,通過買賣、典當或抵押取得房屋產權的,應提供買賣、典當或抵押契約。
2、提供房屋座落地點、間數、結構、面積及使用情況等證明材料。
3、房屋共有的,應提供共有的形式;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共有房屋的形成原因:是共同建造、共同購買、共同繼承、共同受贈或其他原因等證明材料。共有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4、提供知情人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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