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當時沒執行以后可能會執行。行政拘留當時沒執行,如果是被暫緩執行的,則事后仍然會再執行。暫緩執行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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