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賭博以營利為目的,涉及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組織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并收取回扣、介紹費等情形,將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判刑: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拓展延伸
賭博罪行的構成要件及法律適用
賭博罪行的構成要件及法律適用是指在我國刑法中,對于賭博行為的認定和追究所需滿足的條件以及適用的法律規定。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1.參與賭博活動;2.以牟利為目的;3.非法博彩方式。同時,法律對于賭博罪的法律適用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刑罰的幅度、賭資的追繳和沒收等。根據我國刑法第303條的規定,賭博罪的刑罰從輕到重依次為:罰金、拘役、有期徒刑,最高可達三年。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對于賭資的追繳和沒收,以及對于從事組織賭博等情節嚴重的行為的加重處罰。因此,在判斷賭博罪行時,需要綜合考慮上述構成要件和法律適用的相關規定。
結語
賭博罪行的構成要件及法律適用是指在我國刑法中對賭博行為的認定和追究所需滿足的條件以及適用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303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組織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并收取回扣、介紹費等情形,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賭博罪的刑罰從輕到重依次為罰金、拘役、有期徒刑,最高可達三年。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對賭資的追繳和沒收,以及對組織賭博等情節嚴重的行為的加重處罰。綜上所述,賭博罪行的認定和法律適用是對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至關重要的一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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