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保期不是所有的規定年限都是五年的。在我國的建筑工程管理條例當中,工程質保期為五年的是針對屋面的防水工程和外墻的防滲漏等這些,這相對來說也是質保期時間比較長的了。其他分部工程的質保期,也有相應的要求。具體如下所述:
建筑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相關規定: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一、質保金的主要功能
項目工程質保金是指為落實項目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通過竣(交)工驗收的項目工程出現的缺陷(即項目工程建設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資金。
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為5%)由建設單位(業主)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計算利息。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后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十二個月)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后,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向施工企業退還工程質保金(若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則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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