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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拘留三天第三天什么時候能出來?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1 18: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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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拘留三天第三天什么時候能出來?

    關于行政拘留三天第三天什么時候能出來?的法律問題。一、行政拘留三天第三天什么時候能出來。行政拘留三天放出來的時間不是固定的,放出來的時間取決于入所的時間?!毒辛羲鶙l例》;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二、行政拘留的特征是什么。(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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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關于行政拘留三天第三天什么時候能出來?的法律問題。一、行政拘留三天第三天什么時候能出來。行政拘留三天放出來的時間不是固定的,放出來的時間取決于入所的時間?!毒辛羲鶙l例》;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二、行政拘留的特征是什么。(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關于行政拘留三天第三天什么時候能出來?的法律問題,

    一、行政拘留三天第三天什么時候能出來

    行政拘留三天放出來的時間不是固定的,放出來的時間取決于入所的時間。

    《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二、行政拘留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么

    1、拘留的目的不同。

    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制裁行政違法的公民,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及時制止犯罪人繼續危害社會。

    2、決定拘留的機關不同。

    行政拘留是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

    3、適用的對象不同。

    行政拘留適用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公民;刑事拘留適用的對象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4、拘留的期限不同。

    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0日,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7日。

    行政拘留三天那么就只能在三天之后放出來,但第三天什么時候出來沒有一個固定的時間,這需要看入所的時間來確定,因此,在被拘留時執法人員都會說明相關的情況,只要不出現超期拘留都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時都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確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承擔該有的責任。

    相關內容:

    行政拘留三天怎么算時間

    行政拘留三天,自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計算三天。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傳喚刑事拘留三天怎么辦?

    關于傳喚刑事拘留三天怎么辦?的法律問題,

    一、傳喚刑事拘留三天怎么辦?

    公民被傳喚后,若是被刑事拘留三天,被拘留者、或者是被拘留者的家屬可以提出委托刑事辯護律師的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公安機關可以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嗎?

    1、公安機關可以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2、傳喚的時間限制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后,公安機關才會拘留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獲得檢察院下發的逮捕證之后,才可以逮捕特定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結合實際情形,決定是否對其進行傳喚。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期限怎么計算?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拘留期限怎么計算?優律師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刑事拘留期限怎么計算

    刑事拘留,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開始計算:

    一、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1~3+7=8~10天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檢察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1~4)+7=11-14日

    三、對于流竄作案(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0+7=37日

    總的計算公式:(1~30日)+7日(檢察院批捕的時間)=8~37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以上是優律師整理的刑事拘留期限計算公式,刑事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刑事拘留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希望上述內容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刑事拘留三天有案底嗎?

    關于刑事拘留三天有案底嗎?的法律問題,

    一、刑事拘留三天有案底嗎?

    刑事拘留三天沒有案底,因為案底指的就是犯罪記錄。案底一般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即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但是在我國一般是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但是,也有例外情況,具體如下: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需要看拘留的種類來決定。

    如果是行政拘留并不會留有案底,因為行政拘留是違反了治安管理法所作出的處罰;

    1、如果是刑事拘留,就會留有案底;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2、如果是司法拘留,雖然不會留有案底,但是會影響政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6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二、刑事拘留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刑事拘留是屬于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過程當中,對于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的措施,這種強制性的措施和最終的刑法處罰的方式是存在著本質的區別的,沒有經過定罪量刑就不能夠認定違犯罪,即使是有刑事拘留措施。

    相關內容:從刑事拘留到判刑要多長時間

    一、從刑事拘留到判刑要多長時間

    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偵查的期限

    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審查起訴:

    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四、法院一審:

    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不包括補充偵查和改變管轄)

    第二百零三條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五條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五、法院二審:

    一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二百四十三條二審審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因此一般是7個月左右,最長近16個月(也許更長)。

    從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所需要的時間一般是七個月左右,但因為這期間會有各種各樣的情況出現,所以在特殊時候也許從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的時間會很長。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對拘留、逮捕、一審以及二審等的期限規定,我們計算出從拘留到判刑一般是7個月左右,而最長可以近16個月(也許更長)。希望優律師整理的文章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方面的疑問,不妨來電咨詢一下我們優律師網站的在線律師。

    刑事拘留三天是72小時嗎?

    關于刑事拘留三天是72小時嗎?的法律問題,

    一、刑事拘留三天是72小時嗎

    拘留三天時間是從當事人被帶到公安機關的時間算起至從看守所出來共計72小時。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刑事拘留是從當事人被帶到公安部門進行計算,拘留一天為二十四小時,如果是三天就是為七十二小時,只要不超過刑拘的最長時間,那么都是合理、合法的;因此,執法人員一定要把握好時間查找證據,如果超過期限就可以認定為超期關押,執法人員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拘留10天什么時候放出來

    拘留一般分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種,根據拘留所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應當第11日執行完畢。 該內容由 楊智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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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拘留三天第三天什么時候能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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