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稱謂:一般寫入戶地派出所名稱。
(二)引語:申請的意圖,扼要敘述本申請書目的。
(三)正文:圍繞遷移規定條件進行敘述,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介紹家庭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入戶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工作單位、住房情況、實際居住情況等)。
2、提出遷移戶口的理由或原因。
3、遷移戶口要求,一般指將何人由何處遷至何址。
(四)結束語;
(五)落款(本人簽名及日期);
申請書一般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沒有被投靠人的也可由遷移人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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