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證表示一個人在某單位工作的證件。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憑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就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費 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筆者根據北京現實中的各區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經驗,單純的“工作證”在庭審中,經常被用人單位所否認,而不被仲裁委或法院所采信,其中的原因就是該“工作證”沒有公司的公章等能夠證明是公司所頒發的證明,所以請勞動者注意該證據的謹慎使用。另外勞動者 證明勞動關系 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要求索賠,比如 未簽訂勞動合同 的雙倍賠償,辭退賠償等,在實踐中,單純的證明勞動關系存在還遠遠不夠,還有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期限;比如什么時間入職的,什么時間解除合同的。另外還有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多少,這三點是計算索經濟賠(補)償的基礎。(文章來自互聯網,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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