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判處拘役六個月或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意思是指對被法院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如果在緩期一年中沒有違法亂紀,緩期一年到期后,不再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即不用坐牢)。
一、犯罪被判緩刑是否屬于刑事處罰
緩刑本身不屬于刑事處罰。緩刑制度是一種附有一定條件的暫停執行刑罰或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是指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認為暫不執行原判刑罰不再危害社會的制度,在一定考驗期內暫停執行原判刑罰。在考驗期間,如果符合一定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緩刑不是具體的刑種,本身不是刑罰,而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適用緩刑是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前提下,給犯罪分子悔過自新的機會,是刑罰運用中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具體化。
二、不可以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于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對犯貪污罪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或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三、緩刑期滿必須當天解除嗎
緩刑期滿必須當天解除。緩刑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其執行形式為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緩刑與死刑緩期執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認識和運用中加以區別。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72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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