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1995.11.6法復[1995]8號)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一、賭博罪怎么判刑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認定為賭博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對于情節輕微,還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聚賭的,按開設賭場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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