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立案標準為: 1、侵犯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在客觀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主體為達到法定的 刑事責任年齡 且具備刑事責任的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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