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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