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量保修期
我國法律確立了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并明確了相關項目的最低質量保修期限?!督ㄖā返?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p>《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钡?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放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薄斗课萁ㄖこ藤|量保修辦法》第7條、第8條也作出了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基本相同的規定。
2、缺陷責任期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并未從法律層面上確立缺陷責任期制度。我國工程實務中“缺陷責任期”這一概念和術語是借鑒國際工程承包的慣例和菲*克合同文本中的規定確立的?!督ㄔO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05]7號)這一部門規章的出臺,在工程實務中引進了“缺陷責任期”的概念。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第19條也引入了“缺陷責任期”這一概念,從而在工程實務中確立了缺陷責任期制度。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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