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批準逮捕之后也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但最終是否能獲得批準,還要看實際有沒有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規定。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p>一、法院批捕的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1、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也有兩種情況: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3、對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應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同意,才能決定逮捕。對于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批捕之后可以根據情況向公安機關繼續提交取保候審的申請書,但申請是否通過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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