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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一年三個月是什么意思?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1 18: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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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一年三個月是什么意思?

    關于緩刑一年三個月是什么意思?的法律問題。一、緩刑一年三個月是什么意思。緩刑一年三個月的意思就是說法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判刑,但是緩一年三個月時間執行,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一年三個月之內沒有新的犯罪行為,就取消服刑一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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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關于緩刑一年三個月是什么意思?的法律問題。一、緩刑一年三個月是什么意思。緩刑一年三個月的意思就是說法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判刑,但是緩一年三個月時間執行,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一年三個月之內沒有新的犯罪行為,就取消服刑一年的判決。

    關于緩刑一年三個月是什么意思?的法律問題,

    一、緩刑一年三個月是什么意思?

    緩刑一年三個月的意思就是說法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判刑,但是緩一年三個月時間執行,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一年三個月之內沒有新的犯罪行為,就取消服刑一年的判決。

    判緩刑一年三個月,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是暫時不執行刑罰,在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的一年三個月內是緩刑考驗期,要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二、哪些情形應當撤銷緩刑?

    (1)再犯新罪。這里的新罪,是相對于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既包括同種之罪也包括異種之罪。只要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就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新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并罰。關于發現新罪的時間,《刑法》未作規定。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新罪,當然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與已判決之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以后才發現新罪,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執行原判刑罰,是以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再犯罪為條件的,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即便該犯罪是在考驗期滿后才發現,只要尚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應當撤銷緩刑。

    (2)發現漏罪。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說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沒有認罪服法和真誠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漏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并罰。

    (3)嚴重違法。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的考驗期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定刑的長度來確定的,緩刑考驗期內,如果是犯罪行為人違反緩刑考驗期應當遵守的規定的,就會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如果是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在緩刑考驗期屆滿之后,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相關內容:數罪并罰能否適用緩刑

    一、數罪并罰能否適用緩刑

    數罪并罰在一般情況下不宜適用緩刑。

    行為人以兩個以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兩個以上的行為,具備兩種以上犯罪構成的,即為數罪,刑法理論上稱之為“實質的數罪”。而數罪并罰,則是指一人犯有數罪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其所犯的各種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由此可見,數罪并罰下的定罪量刑過程所包含之問題,遠比一罪的刑罰適用過程復雜得多,其基本特點有三:一是數罪特征。必須是一行為人犯有數罪,如某行為人沒有犯實質的數罪或獨立之數罪,即失去數罪并罰的事實前提,也當然不在并罰之列。二是時間特征。即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期間內,世界各國對此有不同立法規定,但我國刑法關于數罪并罰的適用則以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所犯數罪作為適用并罰的最后時間界限,同時對于在不同刑事法律關系發展階段內所實施或發現的數罪,采用不同的并罰方法。三是原則特征。即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并罰原則、范圍和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

    由以上分析所知,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比犯有一罪的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而適用數罪并罰之方法,就能依法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處以較重的刑罰,有利于懲治犯罪。因此,設置數罪并罰制度的意義主要有二,一是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二是體現了法之正義性與實現刑罰之目的性。正是基于此,刑法理論與實務上都強調,一般情況下對數罪并罰的犯罪分子不宜適用緩刑。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法發[1996]21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4、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笔聦嵣?,司法實務操作中不但經濟犯罪審判上執行此規定,涉及其他犯罪中數罪并罰的,如涉毒、涉惡、涉黃、藥品、醉駕等,一般也不宜適用緩刑。

    二、數罪并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對于一人犯有數罪的情況,絕對地排斥緩刑的適用也是不當的,因為這樣既不利于刑罰目的之實現,也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悖。筆者認為,數罪并罰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緩刑,并不違背緩刑這一刑罰執行方法的創設宗旨,也有利于充分發揮刑法的“校正性正義”的功能與作用,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犯罪分子回歸社會。至于何謂“特殊情況”,筆者的理解是,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認為比較“特殊”,盡管實行數罪并罰但仍可以視為“特殊情況”而適用緩刑:

    第一,主體特殊。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據刑事法律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從理論上講,任何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均應接受刑事追究,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但是,具體處罰又是不同的,以體現區別對待的政策。這種區別對待,往往在刑法的條文中即作了明確要求,主要有:

    1、《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七十五歲以上的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2、《刑法》第十八條第二、三款規定的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的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3、《刑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4、《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正當防衛過當的人構成犯罪的特別要求;

    5、《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緊急避險過當的人構成犯罪的特別要求;

    6、《刑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四條規定的預備犯、中止犯、未遂犯的特別要求;

    7、《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的特別要求等等。上列這此犯罪主體,或因年齡因素(未成年或年老),或因智障因素或身體殘缺不便關押執行因素,或因犯罪狀態或行為作用因素,盡管被數罪并罰,但有的可以成為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執行對象。

    第二,案件特殊。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影響”?!缎谭ㄐ拚浮返谑粭l的修改主旨有三:一是將緩刑的適用條件明確化和具體化,即規定四個必備條件,增強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增加未成年人、孕婦、年老之人三類主體應當宣告緩刑,表明此三類案件從法定性上保證法官無須請示即可下判;三是在該條第三款增設了禁止令的適用,即同時禁止緩刑犯的活動區域或范圍,以防止再次犯罪。從該條的結構上看,就案件情況分為兩大類。第一,應當宣告緩刑的案件,主要有三類: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這是基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考慮,防止關押后交叉感染,不利于教育、挽救與感化;二是孕婦犯罪案件,這是基于《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考慮,因婦女關押執行將產生諸多不便,需要特別關護;三是年老的人犯罪案件,七十五周歲以上之人,本身余年不多,施以監禁執行不符合人性化要求,故須特殊考慮。第二,可以宣告緩刑的案件,這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案件范圍。一方面,指凡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皆“可以”適用緩刑,因為這從刑種和量刑幅度方面分析,都表明是輕刑犯罪甚或輕微犯罪的案件。另一方面,凡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當然適用緩刑,只有同時符合四種必備條件的,方能“可以宣告緩刑”。而且,根據我國刑法分則條文的規定,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達數百種以上,尤其拘役刑的案件最多,幾乎五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有拘役刑種。這就表明,“可以宣告緩刑”的案件太多,因而《刑法修正案》用四個必備條件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第三,情節特殊。案件情節在決定適用監禁刑或非監禁刑方面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案件情節主要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從法定情節講,又分為法定從重、加重處罰情節和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適用緩刑的,當然僅指后者,主要有以下幾類:1、自首和以自首論(《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坦白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從酌定情節看,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是關于酌定情節下減輕處罰之特別規定。事實上,除這種須報經核準的減輕處罰外,司法實務中還存在量刑上的大量酌定情節,比如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初犯、偶犯、賠償損失、避免嚴重犯罪后果發生等等,均屬于量刑考慮的重要情況,有些甚至對數罪并罰情況下能否適用緩刑產生重要影響。

    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是什么意思

    緩刑,全稱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拘役三個月,暫不執行,給予六個月的考驗期限,如果在六個月的考驗期限內沒有違反緩刑規定,六個月期滿后,原判刑罰視為已經執行完畢,不再執行。如果在六個月的考驗期限內違反緩刑規定的,應當重新執行拘役的刑期。

    判6個月緩刑一年是什么意思

    判六個月緩刑一年,指的是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為一年,在緩刑考驗期的一年內,如果犯罪分子表現良好且沒有再犯或被發現新罪的,則原判的六個月可以不再執行,如果在考驗期內,出現新罪等情況,則需收監。

    根據《刑法》關于緩刑適用條件的規定:針對已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宣告緩刑,對于犯罪分子中未滿18周歲、或處于懷孕期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老人,應該宣告緩刑:

    1、有悔罪表現的;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較輕的;

    3、宣告犯罪分子緩刑的,對其所居住的社區不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4、不會有再犯罪的危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判6個月緩刑一年是什么意思

    判六個月緩刑一年,指的是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為一年,在緩刑考驗期的一年內,如果犯罪分子表現良好且沒有再犯或被發現新罪的,則原判的六個月可以不再執行,如果在考驗期內,出現新罪等情況,則需收監。根據《刑法》關于緩刑適用條件的規定:針對已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宣告緩刑,對于犯罪分子中未滿18周歲、或處于懷孕期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老人,應該宣告緩刑:1、有悔罪表現的;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較輕的;3、宣告犯罪分子緩刑的,對其所居住的社區不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4、不會有再犯罪的危險。

    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一年什么意思

    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的意思是在執行有期徒刑之前,設置一年的緩刑考驗期間,犯罪分子考驗期間沒有違法犯罪行為,遵守緩刑規定的,一年緩刑期滿后不再執行七個月有期徒刑。

    判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是什么意思?

    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一年是指暫不執行刑罰,給予一年考驗期,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不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該內容由 李成旺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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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一年三個月是什么意思?

    關于緩刑一年三個月是什么意思?的法律問題。一、緩刑一年三個月是什么意思。緩刑一年三個月的意思就是說法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判刑,但是緩一年三個月時間執行,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一年三個月之內沒有新的犯罪行為,就取消服刑一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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