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犯罪的對象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本罪客觀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賭場或賭博。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和吸引多人賭博,從中獲利。這種人俗稱
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開賭場,就是提供賭博的地方和用具,供他人賭博,自己從中賺錢。
開設賭場有兩種盈利方式:一是開設賭場的人不直接參與賭博,收取場地、電器使用費或抽頭利潤;二是開設賭場直接參與賭博,如設置游戲機、吃老虎等賭博機,或雇傭人員與客戶賭博。只有開設賭場賭場老板或合伙經營賭場的人應構成犯罪,普通員工不屬于開賭場的人。所謂賭博為業,就是嗜賭成性,一直賭博,以賭博收入為生命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有聚眾賭博、開賭場或賭博的行為之一,就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求
一、賭博超過10萬判多久
1、博罪的量刑既要看賭資,還要看參與賭博人數等情況。賭資超過十萬元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盈利為日,客觀上是否有聚眾賭博、開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和賭具,但沒有從中獲利的,不能認定賭博罪。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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