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參與賭博,抽頭利潤金額達到5000元以上,或者賭博資金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參與者總數達到20人以上,可認定為賭博情節嚴重。對于賭博情節嚴重的參賭者,或者參賭者多次參與賭博,一年內多次因賭博受到處罰或者為他人賭博提供條件的,可根據具體情節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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