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起訴狀。應按照被告的人數加一份提供。起訴狀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訴訟請求、事實理由以及起訴人簽名等內容。
2、當事人身份證明及委托手續。
(1)原告系公民的,應提供原告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證明主體身份的材料復印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加蓋公章。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應同時提交律所函,律師證原件、復印件。
(4)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委托手續的材料,該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為外文本的,應附中文譯本。
3、相關證據材料,應按照被告的人數加一份提供復印件。
(1)書面的借款合同;
(2)借據(欠條)、收條;
(3)銀行轉款證明;
(4)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錄音證據、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
(5)債權相關的擔保合同、抵押登記手續;
(6)存在關聯訴訟的,提供相關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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