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減刑的情形有如下:
1、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認真遵守監管規定,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立功;
2、悔改是認罪服法;
3、認罪遵守監管,接受教育轉型;
4、積極參與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5、積極參與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6、立功表現為舉報,揭露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提供重要線索,經核實屬實;
7、阻止別人犯罪活動等。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執行活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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