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聚眾賭博的后果如下:
1、如果聚眾賭博情節較輕的,可給予一般治安處罰。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如果聚眾賭博情節較重,涉及刑事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如果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如果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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