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賭博為業的判斷標準: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滿足以營利為目的;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以賭博為業需要滿足賭博次數較多;
3、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賭博罪侵犯了以勞動或者其他合法行為取得財產這一國民健全的經濟生活方式與秩序,其犯罪客體為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賭博罪客觀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主體。賭博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5、主觀。賭博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還要求具有非法營利的目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