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賭資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可構成賭博罪,但并非只要賭資達到五萬以上就構成賭博罪。賭資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同時,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賭博罪的罪名才能成立:1、犯罪分子組織、召集了三人以上參加賭博;2、犯罪分子組織多人參加賭博的目的是通過抽頭漁利等方式營利。
如果行為人只是參與賭博,并非賭博活動的組織者,也不從賭博活動中營利,即使賭資超過五萬元,行為人也不構成賭博罪。但依然構成賭博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對其處以最高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同時應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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