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賭資的規定,賭資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可構成賭博罪,但并非只要賭資達到五萬以上就構成賭博罪。賭資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同時,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賭博罪的罪名才能成立:1、犯罪分子組織、召集了三人以上參加賭博;2、犯罪分子組織多人參加賭博的目的是通過抽頭漁利等方式營利。
如果行為人只是參與賭博,并非賭博活動的組織者,也不從賭博活動中營利,即使賭資超過五萬元,行為人也不構成賭博罪。但依然構成賭博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對其處以最高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同時應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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