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賭博罪的認定
如果參與賭博活動,涉及金額很小,并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的,則不構成犯罪。
只要是主觀上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并且實施了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即使實際沒有贏得錢財甚至輸錢賠本,也不影響構成犯罪。
二、賭博罪立案標準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賭博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網上聚眾賭博算不算犯法
算犯法。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犯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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