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是指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違法犯罪行為且遵守規定的情況下,拘役刑罰不再執行;拘役判決生效后,家屬可到看守所探望,但需遵守探視規定,如探視日、身份證要求等。
法律分析
一、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是什么意思
1、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就是暫不執行刑罰。在六個月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遵守緩刑考驗期規定的,六個月后就不再執行;緩刑是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或者不屬累犯的犯罪分子適用的量刑制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二、拘役6個月可以探監嗎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拘役判決生效后,在押人中的家屬即可到看守所探望。但親友探視需要遵守看守所的規定,按照流程進行探視,在實踐中,親友探視的通常需要注意以下情況:
1、根據刑法規定,判據拘役的,罪犯每個月是可以回家一至兩天探親的,但現實執行情況堪憂,幾乎沒有看守所、拘役所等或執行這個規定。其后果,就是親友不得不到看守所進行探視。
2、親友可以在什么時候探視,各地的看守所的探視規定不同,有的看守所是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即可探視,有的看守所是在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后,才可探視。所以可提前電話和看守所聯系,問清楚再去探視,免得白跑一趟。
3、根據監獄法等相關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現在大部分監獄看守所,也都允許朋友進行探視。
4、探視是有探視日的,不同的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日是不同的,有的看守所是每周設定一個探視日,除了該日可探視外,其余時間均不可探視,有的是每周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探視日。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都可以探監。
5、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決生效,是指一審宣判后的10天內,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法院判決書生效。若是二審判決的,判決書一經作出,即為生效。
6、探視在押人員時,要帶身份證(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或證明與在押人員關系的戶口本。沒有身份證件的,是不允許進行探視的。
結語
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是指對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的量刑制度。在緩刑考驗期內,只要沒有違法犯罪行為且符合規定,六個月后就不再執行刑罰。探監方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家屬可在拘役判決生效后到看守所探望,但需遵守看守所的規定。探視時間、資格和所需證件等因地而異,需提前了解規定,確保順利進行探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章 執行刑罰 第四節 對又犯新罪罪犯的處理 第三百一十六條 被剝奪政治權利、管制、宣告緩刑和假釋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對留看守所執行刑罰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銷假釋的,應當根據偵查、審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執行看守所收監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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