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現行刑法對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立案的規定具體如下:一、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二、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2、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三、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1、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2、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是指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我國刑法對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立案規定?
(一)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二)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人境證件5一19本(份、個)的;2.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人境證件的;3.違法所得10一20萬元的;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三)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人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該內容由 張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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