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民都只能在本人的戶口所在地享受居住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待遇;
2、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2條的規定,適齡兒童、少年應該在本人的戶口所在地的對應學區,就近入學為原則,城市的師資相對來說,更有優勢;
3、農業戶口的優勢主要體現在當地的集體經濟利益及發展前景方面,在當事人的戶口所在地已經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的前提下,遷移戶口是不影響該待遇的享受的;
4、當事人主要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考慮,選擇戶口是否隨遷至用人單位即可(集體戶口在使用戶口本、申報新生兒戶口時,需要征得集體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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