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共同犯罪,需要從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入手,具體分析一下。第一、客觀條件:1、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是犯罪行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2、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系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犯罪活動整體。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系。第二、主觀條件: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開設賭場的認定
開設賭場有比較傳統的方式,也有隨著互聯網發展的開設網絡賭場的方式。傳統開設賭場往往都具有相對穩定的場地,提供賭具給參加賭博的人賭博,開設賭場的人好從中營利。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出于營利的目的,在互聯網上建立賭博網站為他人提供賭博服務的,或者在互聯網上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可以成立開設賭場罪,這也就是所謂的開設網絡賭場的行為。
二、開設賭場罪的追訴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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