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賭博罪的既遂。構成賭博罪的三種行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亦不同。就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而言,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人進行賭博的行為即構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眾人是否已經著手賭博行為在所不問,本人參加賭博與否也在所不問。對開設賭場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進行開設賭場的時候,就構成賭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經進行了賭博。但如果僅僅是單純的準備賭博設備,在賭場內也未同賭博者接觸,只能理解為開設賭場的預備行為。以賭博為業的屬常業犯,只存在構成犯罪與否的問題,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2)賭博罪的數罪形態。行為人犯有賭博罪,同時又因賭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賭博引起打架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殺人的,應把賭博罪同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聯系起來,實行數罪并罰。同樣,對于因賭博輸錢而進行詐騙、盜竊、搶劫、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動以及以這些犯罪活動非法所得作為賭資進行賭博活動的,也應分別定罪量刑,實行數罪并罰。實踐中,有的人認為這屬于犯罪形態理論上的牽連犯,是不正確的,賭博行為并非上述各種犯罪的牽連犯,其并不符合牽連犯的構成特征。違法界限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
一、如何區分賭博與娛樂
1、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而群眾娛樂是以休閑消遣為目的。
2、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在家庭成員、親朋好友之間進行。
3、看是否有組織者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熬郾娰€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耙再€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伴_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
4、看彩頭量的多少,要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認定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賭頭、賭棍、賭場業主與一般參與的群眾區別開來,對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后者主要是批評教育。對于親屬或者朋友之間帶有賭博性質的行為不應該作為犯罪處理。
其次是區分賭博罪與其他罪的界限,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對于因賭博引起打架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直接行兇殺人的應分別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理;賭徒用暴力、威脅手段搶走他人賭資或經預謀而搶劫賭場的則按照搶劫罪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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