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視開庭情況來定,能夠查明事實的一次就行,不能查明的會多開幾次庭去查明事實。也就是說,如果案件比較復雜的話,可能要開庭多次才能審理完畢,期間需要補正有關證據的話,需要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開庭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第一次離婚開庭要多長時間
三個月到六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的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所以,離婚案件的審限一般是六個月或者三個月,法官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安排開庭的時間,如果法官手里的案子比較少,可能第一次開庭就會安排得比較快,如果法官手里堆積的案件太多,可能第一次開庭就會安排得比較慢,但最終基本都會在三個月或者六個月內審結的。
二、法院一般判決需要多長時間
從開庭到判決多長時間沒有法律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從立案起,按簡易程序審理三個月內判決,按普通程序六個月判決。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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