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持續提升,許多人的經濟條件與以往相比有了很大改善,手中的資金更加寬裕,有些人利用這些資金創業、有些人用于學習提高、有些人用于旅游娛樂,但還有些精神空虛、缺乏興趣愛好、沒有精神追求的人,染上了賭博的惡習,甚至發展為協助賭博管理和經營的“專業人士”,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那么,賭博罪共同犯罪如何認定呢?
在相關司法解釋頒布之前,對于明知而幫助開設賭場、經營賭場、賭博資金之流轉、介紹賭場員工、介紹參賭人員等事關賭博的居間行為可否認定為賭博罪的共犯還存在爭議?,F在相關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在認定賭博罪共犯時必須注意兩點:
1、必須有共同的賭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他人在實施賭博犯罪。行為人的認識狀態是明知,認識內容是他人在實施賭博犯罪。在此要說明的是,這里的意思的聯絡和溝通可以是雙向的也可以是單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響賭博罪的成立。換言之,賭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
2、行為人必須提供了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其中計算機網絡幫助,主要指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等條件和服務。所謂直接幫助是指對于賭博犯罪的發生和發展來說,這種幫助有直接的促進作用,并不是可有可無。依此認為,對于那些在賭場組織賭博行為,沒有開設賭場,參與抽頭分紅的受雇人員,由于他們的幫助行為不具有直接促進作用,一般不應以賭博罪共犯處理。
3、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1)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2)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
(3)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4)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5)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為:《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缎谭ā返谌倭闳龡l: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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