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我國刑事處罰種類的一種,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 刑罰 方式。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緩刑是刑事處罰中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在 刑事訴訟 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熬幸蹆蓚€月緩刑2個月可以理解為:判處拘役兩個月,而實行 緩刑考驗期 2個月。不在監禁場所執行刑罰,回到居住地接受 社區矯正 。
《刑法》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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