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量刑標準如何
1、犯罪分子若構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我國人民法院對其進行處罰適用的量刑標準應當為: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情節嚴重”的標準
根據《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費用三十萬元以上的;
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入境的人員而為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犯罪對象是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
4、主觀要件
(1)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是危害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2)其主觀上大多具有營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須具有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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