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個人卡給員工發工資,覺得跟個人轉賬一樣,稅務不會稽查到自己頭上,其實這里面的風險是非常大的。
第一、如果用與公司無關的賬戶發工資的話,一旦發生勞務糾紛,就很難證明你的工資已經發放的事實;
第二、如果用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賬戶發工資,那么就會造成股東和公司財產的混同,進而讓股東承擔公司的無限責任;
第三、如果發放工資的錢是來自沒有開票的收入,也沒有代扣個稅,那么被稅務官發現了,這就叫做偷稅,會攤上刑事責任;
所以無論如何得用公戶發放工資,第一避免了風險,第二還可以稅前列支,這樣就會減少利潤,少交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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