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什么意思
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的意思是指判刑3個月的拘役,但不予關押,給予6個月的緩刑考驗期間,考驗期限內沒有違反緩刑規定的,緩刑期滿后,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二、刑罰拘役最多多久
刑罰拘役最多為六個月。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刑罰拘役在哪里
刑罰拘役通常情況下在看守所執行刑罰。如果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的,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并且在執行期間,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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