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對于以賭博為業,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者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對于開設賭場行使組織賭博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5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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