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拘役兩個月不能保釋,保釋在我國就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只能發生在判刑前,根據規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一、拘役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是一種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
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二、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有哪些?
1、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進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并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于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為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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