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是指犯罪分子被判處了三個月的拘役,但由于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對其判六個月的緩刑。如果六個月期滿,犯罪分子遵守相關規定的,原來三個月的拘役刑罰就不需要再執行。如果六個月期間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或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邊的拘役四個月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合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