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是違法犯罪行為,賭債不受法律保護,即使不還錢,法律也不受保護,法院也不受理。構成賭博犯罪的行為有三種:
1、聚眾賭博,即為賭博活動提供賭場和賭具,組織和吸引他人參與賭博,從中獲利。聚眾賭博時,有的行為人自己參加賭博,有的不參加賭博,但都屬于聚眾賭博;
2、開設賭場,即為賭博提供場所、設置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業,以賭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來源的行為;
3、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之一,構成賭博犯罪。犯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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