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的影響,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是刑事處罰的一種方式,意味著有犯罪記錄,對子女以后參軍或考公務員時會有一定影響,有些職位受限制。判處拘役說明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如果其子女尚未就業,之后可能不能通過審查,像公務員、事業編、選調村官、當兵等都不可以。
拘役就是主刑的一種。即將輕罪犯人短時期的監禁在一定的場所,剝奪他的自由的一種刑罰。拘役的期限,一般情況下為十五日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可以到一年。被判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構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構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
一、拘役的對象是誰?
1、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等。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占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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