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看是什么關系,如果是離婚的,可以持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或是離婚證到派出所要求將其戶口遷出,但只能是在他的戶口有接收地點時才可以;也可以要求和他分戶。
2、如果是其他親屬關系,家人關系不好,想讓他遷出戶口,應是在他成家后分戶。
3、具體情況,請咨詢所在地派出所。但想適用原規定要求派出所將其戶口強制遷出,是不可能的了。A、現在提到的、和以前的規定有沖突:按現在的規定辦;B、以前提到的、和現在的規定有沖突的:也按現在的辦;C、以前提到的、現在沒有提的:不能再辦;D、以前沒有提到、現在有規定的:按現在的規定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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