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緩刑制度除滿足積極條件外,還要滿足其消極條件,即不能適用緩刑的條件,具體來說:
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2、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范,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四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一、宣告緩刑的條件是怎么要求的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于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于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同一犯罪中,優先考慮適用緩刑的情形:
(1)過失犯罪相對于故意犯罪要優先考慮。
(2)少年犯相對于成年人犯罪要優先考慮。
(3)輕微性質的犯罪相對于嚴重性質的犯罪優先考慮。
(4)從犯、脅從犯相對于主犯優先考慮。
(5)中止犯、預備犯、未遂犯相對于既遂犯要優先考慮。
(6)積極賠償的相對于消極賠償的要優先考慮。
(7)刑事訴訟一開始就認罪并始終認罪的相對于時供時翻的優先考慮。
(8)自首立功的相對于被迫認罪的要優先考慮。
(9)無前科的相對于有前科的要優先考慮。
(10)社會影響小的案件相對于社會影響大的要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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