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提到賭博都會本能的聯想到犯罪。其實,真正的賭博罪和我們生活中常見的打打麻將、斗斗地主等以娛樂為目的、賭資較少的行為沒有太大關系。我們大可不必因為幾塊錢的賭資而擔心是否會觸犯賭博罪。賭博罪主要在于:參與人主觀上是以營利為目的,客觀行為是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及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與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到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因此,對于那些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都不大,主要是以娛樂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賭博為生活來源或主要經濟來源的,都不認為是賭博罪。
二、舉報賭博大概需要什么證據
賭博罪的證據有哪些賭博的證據主要有:賭具、賭資籌碼、證人證言等等。新修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8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睹袷略V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怎樣認定賭博罪:1、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前提條件;2、構成賭博罪必須符合三種情況之一: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值得注意的是,“聚眾賭博”有特定的含義,并非所有的“聚眾”賭博都屬于此類。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聚眾賭博”的情形主要有: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此外,關于“開設賭場”的行為,我國司法解釋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應構成“開設賭場罪”,而不構成賭博罪。這無疑是對于近年來新興的網絡賭博的一個嚴重打擊,也是立法跟上時代發展的體現。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有賭博行為并不一定就是構成賭博罪,如果不入罪,也不意味著這種行為是值得提倡的。由此,我國有相應地行政法規與之銜接。賭博行為嚴重但不構成犯罪的,往往會進行行政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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